[ shì yì fǎ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 shǒu shí fǎ ]宋神宗 熙宁 七年 吕惠卿 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 吕惠卿 及其弟 曲阳县 尉 和卿 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 shù fǎ ]1.方法。《韩诗外传》卷四:“夫人主年少而放,无术法以知奸。”2.法术。《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七:“学了这家术法,一些也胡乱做事不得了。”
[ sī xiǎng fāng fǎ ]人们在一定世界观指导下观察、研究事物和现象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是关于主观反映客观即认识世界的方法。思想方法与世界观、认识论是一致的。因世界观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思想方法。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根本的思想方法。
[ sī xiǎng shí yàn fāng fǎ ]也称“假想实验方法”。人们按照真实实验或实物实验的模式,在已有科学知识基础上,在思想中将研究对象置于理想化条件或在假想的实验仪器设备下加以操作,考察其运动变化过程,发现其规律的研究方法。可分为不可物化型和可物化型。
[ tān zāng huài fǎ ]贪污受贿,违犯法纪。同“贪赃枉法”。
[ tān zāng wǎng fǎ ]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权歪曲法律,以满足行贿人违法要求的行为。枉:歪曲,破坏。
[ tiáo biān fǎ ]1.即一条鞭法。明 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清 代因之。《续文献通考·职役二》:“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僉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2.即一条鞭法。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亦省称“条鞭”。明 沉榜《宛署杂记·经费下》:“每年额派小麦、赤豆、白豆、大青、黄豆、库子三名,俱见条鞭下。”明 沉榜《宛署杂记·经费下》:“本县各官柴、马、皂银,详条鞭下。”《清会典·户部》:“但刊列地丁应徵之数,俾民不惑,是为条鞭法,即 明 之一条鞭法也。”
[ wéi fǎ ]违犯法律或法令:~行为。~乱纪。
[ wéi fǎ luàn jì ]违犯法律,破坏纪律: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分子必须坚决制裁。
[ wéi tiáo fàn fǎ ]违犯法律条文。
[ wéi tiáo wǔ fǎ ]违犯法律条文。同“违条犯法”。
[ wáng tài bǎo jiā fǎ ]南朝 宋 王弘,官至太保,其行止皆有法度,时称“王太保家法”。
[ wù xū biàn fǎ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干支纪年戊戌)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康有为、梁启超等发动的变法维新运动。光绪皇帝接受其变法主张,从6月11日到9月21日颁布许多变法法令。主要内容有:裁减绿营兵;废除八股文;设立学堂;提倡商办工业等。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封建顽固势力坚决反对,9月21日发动政变,囚禁光绪帝,撤销变法法令,逮捕维新派,谭嗣同等六人被杀害,康、梁逃往日本,变法失败。因自颁布维新诏令起到变法失败止,共一百零三天,故又名百日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