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ì zhāng ]条例章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孙文革命运动清方档案》:“又缉匪贵用精於捕务之将弁,而尤在重用眼綫,水陆来往,川资犒赏所费甚鉅,现时财力艰窘,几难筹措,且无例章报销。”
[ lì zhèng ]用来证明一个事实或理论的例子。
[ pàn lì ]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有的国家确认判例对法院审判同类案件有法律约束力,是法的形式之一,叫做判例法。在中国,判例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作为审判实践的参考。
[ qǐ lì ]1.定出体例;创立凡例。钱仲联《黄公度先生年谱》:“先生既居东二年,与其士大夫交游,稍稍习其文,读其书,发凡起例,创为《日本国志》一书。”2.指作出规定。《快心编初集》第四回:“每家要米五斗、一石,也是看人家丰俭起例。”
[ shì lì ]阐释他人或自己著作内容的凡例。
[ shú lì ]赎罪的条例。《明史·刑法志一》:“是时重修条例,奏定赎例……大抵赎例有二:一罚役,一纳钞,而例復三变。”清 全祖望《陈卜年志》:“管村 之子 承勋 前往救父,时 陕中 开赎例,管村 之故人裒金五千,以与 承勋,管村 得赎免死。”
[ míng lì ]1.著述的体例。2.旧时律书的首篇,犹今之总则,包括刑名与体例。
[ lǜ lì ]法律和判例。补充成文法律的犹太口传法律或成文和口传法律的总称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说明的总体。
[ lǜ lì guǎn ]清 代官署名。顺治 二年始设;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 shí lì ]被吃的行例。《南史·贼臣传·侯景》:“及 景 死,僧辩 截其二手送 齐文宣,传首 江陵,果以盐五斗置腹中,送于 建康,暴之于市。百姓争取屠膾羹食皆尽,并 溧阳主 亦预食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