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èi xíng ]1.施于内心的刑罚。2.内心效法。
[ sān xíng ]古代星相家将十二支与五行四方相配,据其生克之理以推凶吉。子卯为一刑,寅巳申为二刑,丑戌未为三刑。凡逢三刑之地则凶。见《协纪辨方书·义例》。《新唐书·吕才传》:“长平 坑降卒,非俱犯三刑;南阳 多近亲,非俱当六合。”《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十五年》引此文,胡三省 注云:“三刑: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子刑卯,卯刑子。”明 谢肇淛《五杂俎·人部二》:“禄命之説,相传始於 唐 李虚中,然三刑六合,贞观 初已闢其説,似非起於 李 也。”
[ sǐ xíng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lì xíng ]监斩。明 沉德符《野获编·刑部·岭南论囚》:“粤 中用法严,凡遇劫盗,即时论斩於市。但承台檄至,虽县令亦出涖刑,如北方捕获响马贼例,初不必奏闻也。”
[ qīn xíng ]犹钦恤。 宋 梅尧臣 《送施司封福建提刑》诗:“命使得才臣,钦刑圣主仁。”参见“ 钦恤 ”。
[ shěn xíng yuàn ]亦省称“审刑”。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宋 曾巩《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 shū sǐ xíng ]斩首的死刑。《后汉书·梁统传》:“臣窃见 元 哀 二帝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李贤 注:“《东观记》曰:‘元帝 初元 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 建平 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
[ shū xíng ]重刑。《晋书·刑法志》:“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於市,与众弃之。”
[ sī xíng ]指不按照法律程序而私下施加的刑罚。
[ miǎn xíng ]经法院审判,认定犯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
[ miǎn yǔ xíng shì chǔ fèn ]1.即“免除处罚。2.”。
[ nüè xíng ]残酷的刑罚。《晏子春秋·问下十》:“民无怨治,国无虐刑,则可处矣。”《史记·张耳陈馀列传》:“秦 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数十年矣。”宋 王安石《上时政书》:“臣窃观自古人主享国日久,无至诚惻怛忧天下之心,虽无暴政虐刑加於百姓,而天下未尝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