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à fǎ ]1.吏部选授官吏的条例,又称《差注条法》。《宋史·选举志四》:“吏部尚书 蔡洸 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名《吏部条法总类》。”《续资治通鉴·宋理宗宝庆三年》:“诸道检法官,照条格差法,宪司毋得妄辟。”2.指徭役赋敛。元 马致远《汉宫秋》第一折:“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种穀,夏浇麻,情取棘针门粉壁上除了差法。”3.犹做法。元 无名氏《争报恩》第一折:“你低着腰,把那脚抬得轻着。这等的差法,也着人教你!赤赤赤!”
[ chā yì fǎ ]探求现象因果联系的方法之一。如果在被研究的现象出现的场合与它不出现的场合中,只有一种先行情况在前一种场合出现而在后一种场合不出现,那么这种情况就是该现象的原因。如将闹钟放在玻璃罩里,使它打铃,可以听见铃声;再把玻璃罩里的空气抽掉,闹钟打铃时就听不见铃声了。由此认为空气是声音传播的原因。差异法得出的结果也有或然性。
[ fó fǎ ]1.佛教的教义。2.佛教徒认为佛所具有的法力:~无边。
[ fó fǎ sēng ]1.佛家语。佛经称佛、法、僧为三宝。参见“三宝”。2.鸟纲,佛法僧科,佛法僧属各种的通称。旧亦称同科的三宝鸟为佛法僧。我国有蓝胸佛法僧和棕胸佛法僧,分布在新疆西部和四川、云南一带。
[ chán yì fǎ ]用薄纸拓印碑帖的方法。
[ chì fǎ ]整饬法令。晋 葛洪《抱朴子·用刑》:“《易》称明罚敕法,《书》有哀矜折狱,爵人於朝,刑人於市,有自来矣。”南朝 梁 刘勰《文心雕龙·诏策》:“故授官选贤,则义炳重离之辉……明罚敕法,则辞有秋霜之烈,此詔策之大略也。”
[ cí fǎ ]语言学上的形态学,有时也包括构词法。
[ chū fǎ bó àn ]谓出于律例之外进行辩驳议论。《资治通鉴·晋惠帝元康九年》:“乃下詔:‘郎、令史復出法驳案者,随事以闻。’”胡三省 注:“出法驳案者,谓出於法之外而为驳议也。”
[ gǔ wù fǎ ]指英国1815年制订的限制谷物进口的法律。规定国产谷物平均价达到或超过某种限度时方可进口。目的是维护土地贵族的利益。实施该法后,谷物价格骤贵,工人要求提高工资,外国也提高英国工业品进口税,从而损害了工业资产阶级利益。1846年,该法被废除。
[ huài fǎ luàn jì ]破坏法制和纪律。
[ dān xíng fǎ ]只调整某一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如收养法、继承法),或只适用于某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只适用于某些特定人的法律、法规(如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gōng yú liáo fǎ ]用适当的劳动和文娱活动以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可以提高病人情绪,锻炼劳动能力,促进食欲和改善睡眠。对精神病、肺结核、麻风等慢性病有很大帮助。活动内容一般包括手工艺劳动、文娱活动、体力劳动等,应由医务人员按病情选择进行。
[ hūn yīn fǎ ]规定有关婚姻和家庭制度的法律。
[ huán fǎ ]战国 时环形的 秦 式货币。
[ huàn fǎ ]1.佛教语。指一切虚幻的事物。2.幻术;魔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