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áo dòng fǎ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有关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法规。
[ kǎi fǎ ]1.典范;法则。2.犹效法。3.楷书之法。
[ lǐ fǎ ]1.上古关于征伐刑戮之事的书。李,通“理”。2.泛指法律。
[ kè fǎ ]1.苛刻的法律。2.雕、刻的技法。
[ jīn fǎ ]尊敬和取法。宋 王安石《曾公夫人万年太君黄氏墓志铭》:“为女妇在其前者,多自叹不及;后来者,皆曰可矜法也。”
[ kuān fǎ ]犹言从宽处理。唐 杜甫《寄杜位》诗:“近闻宽法离新州,想见怀归尚百忧。逐客虽皆万里去,悲君已是十年流。”
[ mó nǐ fāng fǎ ]也称“模型方法”。通过在实验室中设计和制作出与某自然现象或过程(即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地研究原型的形态、特点和规律性的方法。特点是可对已事过境迁的自然现象进行实验研究,可将研究对象放大或缩小并在短时间内重复出现,可使人在某些特殊实验中趋利避害。
[ méi fǎ nài hé ]指没有办法,无计可施。
[ méi wáng fǎ ]无视法律和道德规范。
[ mò shǒu chéng fǎ ]指思想保守,守着老规矩不肯改变。同“墨守成规”。
[ nòng fǎ ]1.谓玩弄法律条文以营私舞弊。《史记·货殖列传》:“此其章章尤异者也,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晋 葛洪《抱朴子·审举》:“如此,天下必少弄法之吏、失理之狱矣。”《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天圣元年》:“先是 贺(赵贺)通判 汉州,蜀 吏喜弄法,而 贺 精明,吏不敢欺,人称为‘赵家关’,言如关梁不可越也。”2.耍弄法术。《西游记》第四九回:“假若不是这怪弄法,或者渰死师父,或者被妖吃了,我等不须苦求,早早的别寻道路何如?”
[ qiáo jì fǎ ]两 晋 之交,北地人为避战乱,纷纷迁居南方,依大臣 王导 议,在南方士族势力较弱的地区,设侨州、侨郡、侨县,安置北方迁入的士族和民众。侨人不列入当地的户籍册,他们只受侨州郡县的管理,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此法称为“侨寄法”。参阅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五章第一节、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三册第四章第一节。
[ sān shè fǎ ]宋神宗 时取士法,为 元丰 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绍圣 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宣和 三年,诏罢此法。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朱子语类》卷一○九:“莫説以前,只是 宣和 末年三舍法纔罢,学舍中无限好人才,如 胡邦衡 之类,是甚么样有气魄,做出那文字是甚豪壮,当时亦自煞有人。”清 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避史录话》:“崇寧 立三舍法,虽崇经术,亦未尝废史。”
[ sān shuō fǎ ]宋 乾兴 以来,西北兵饷不足,募商人输纳刍粟,官府给券,而以茶偿之。后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犀齿,谓之三说法。天圣 元年曾罢此法,后又一度复行。见《宋史·食货志下五》。宋 范仲淹《奏论陕西兵马利害》:“或闻以三説之法可以备边……纵许於 陕西 河东路 以三説入中,既缘客商未多,且可少助粮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