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据为己有。《宋史·食货志下一》:“干德 三年,始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毋或占留。”
留下据为己有。
《宋史·食货志下一》:“ 干德 三年,始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毋或占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