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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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扣减薪俸。《金史·百官志四》:“旧制,凡监临使司、院务之商税,增者有赏,亏者克俸。”《金史·百官志四》:“﹝ 大定 ﹞二十年,诏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若亏额五厘,克俸一分。”《金史·百官志四》:“﹝ 大定 ﹞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与运司置司处,亏课一分克俸一分,其罚涉重。”
扣减薪俸。《金史·百官志四》:“旧制,凡监临使司、院务之商税,增者有赏,亏者克俸。”《金史·百官志四》:“﹝ 大定 ﹞二十年,诏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若亏额五厘,克俸一分。”《金史·百官志四》:“﹝ 大定 ﹞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与运司置司处,亏课一分克俸一分,其罚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