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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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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 lù kē ]

清 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馀因故未考者,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由学政考试,名为“录科”。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明 陈子龙《直纠大贪疏》:“童生之入学及诸生之补廪录科,皆有定价。”《儒林外史》第七回:“次年录科,又取了第一。”郑观应《盛世危言·考试上》:“其历考上中等者咨送院试,考取后名曰艺生,俟大比之年咨送京都大学堂录科。”

详细释义

录科 [lù kē]
  1. 清 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馀因故未考者,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由学政考试,名为“录科”。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明 陈子龙 《直纠大贪疏》:“童生之入学及诸生之补廪录科,皆有定价。”《儒林外史》第七回:“次年录科,又取了第一。” 郑观应 《盛世危言·考试上》:“其历考上中等者咨送院试,考取后名曰艺生,俟大比之年咨送京都大学堂录科。”